陈家浩
人是否有自由处置自己身体的权利? 楼主  阅读:29123  回复:0
发布于:2018/12/3 13:05:10

一、马克思既提出了“每个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”是人的个性发展的最高形态,是人从自然、社会和人自身中获得解放而对自己本质的全面占有、丰富和完善。在《共产党宣言》中,马克思恩格斯第一次明确宣布,“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,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,在那里,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。”在《资本论》中马克思又进一步指出,共产主义是“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”。

       二、马克思又曾《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》中说,“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,在其现实性上,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。”这就是说,人的本质不是与生俱来的,而是在后天的生活实践中形成的。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的,而是通过各种关系交织在一直的。他们的一切行为不可避免地要与周围所有的人发生各种各样的关系,如生产关系、性爱关系、亲属关系、同事关系等等。生活在现实社会中的人,必然是生活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人。人的本质不是抽象的永恒不变的,而是具体的历史的、处在不断发展之中的。人是具体的、生活于现实生活中的人。这种复杂的社会关系就决定了人的本质,形成了人的社会属性。

       以上两点在人的自由权方面存在一定的矛盾冲突,请问该如何解释呢?

请认真填写
*称呼:    
内容:
*验证码:        
 
发帖请遵守《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》、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、 《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》、《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》等法律法规。
版权所有:华南农业大学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》精品资源共享课网站 - 贴吧
本贴吧内容纯属发表者个人意见,与 华南农业大学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》精品资源共享课网站 - 贴吧 立场无关